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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动物权利的基础。 有什么理由呢 ?

关于动物权利这一概念, 哪种解释才最恰当呢?是指尊重,自由,内在价值,爱,怜悯,平等,还是别的某种含义?到底什么才能代表动物权利的本质呢?

所谓动物的各种权利,从本质上说,其实就是它们的本能行为。而这些本能行为的根本,是为了适应自然的生存所需。所以,所谓动物的权利,其实质与"权利"无关。随着历史的进程,人类提出了"权利"这一概念。这仅仅是人类主观创造的一个概念。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讨论动物权利呢?答案很简单:设置所谓动物权利实质上是为了对人类的行为设定一定的限制范围。如果我们不对人类对待动物的行为上设定明确的律法,那么对那些违规的行为我们将无法可依。动物是脆弱的,手无寸铁的,他们完全被人类所控制。不顾动物生命的人都应被送上法庭,并对其侵犯动物权利的行为进行问责。

人类与动物间的相互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一部分喜爱动物的人会养各种动物作为宠物;
  • 一部分非素食主义者,会以部分肉类作为食物;
  • 一部分人可能会因为两性方面的需求,而喜欢上动物;
  • 一部分人而是因为其宗教信仰的关系,而利用部分动物作为祭品;
一部分人也会出于热爱的关系,而和动物保持一定距离,不打扰到动物们的自然生活。
无论我们采取何种形式来对待动物,我们对待处置动物的各种行为,以及我们人为给予动物的权力都应该附合一定的道德规范。 阿尔贝特·施韦泽曾说过,道德的根基源于相互理解。如果在行使权力之时失去了这份理解之心,那么任何行为都有可能有失公允。本文将对这些问题间的相互关联进行详细阐述. 人们可以从各个角度,用各种不同的方法来阐述动物权力的概念。一方面,有些人利用商业或运动等名目,利用动物权力去猎杀动物。而另一方面,也有些人为避免错杀任何哪怕最微小的生物,而剥夺自己的权利。

那么什么都是赋予动物们以权力的基础呢?

  • 存在这样一种根本的令人满意的基本原则吗?
  • 保持动物的天性作为最基本的一项动物权利,这一点可以实现吗?
  • 人类作为主人养育动物这一点与动物保持天性相违背吗?
  • 宣扬动物权利,保持动物天性应该得到各方面的经济支持。
  • 所有动物的错误行为都该被禁止吗?
如果动物受到不适于他们天性发展的对待之时,它们永远只能间接地表达出自己的感觉。因此,此时,只能由我们来做出判断,思考以上的问题。 当人们在设立动物权利这个概念的时候,可能会从以下多个方面进行思考,动物们的内在价值,得到的福利,尊重,天性的自由发展,受到平等的对待,人类的理解,等等。很多类似的方面乍看之下都有其合理性。但在实际案例中,有些可能不具备很高的实用价值。
下面,我们将根据以下所列的重要原则来讨论以上各个方面的可行性:
  1. 动物权利的设立条件要有其可行的实用性,并且要有法律依据。
  2. 动物权利旨在服务于所有种类的动物,不论它是野生动物亦,抑或是一般家畜;不论它是哺乳动物,抑或是昆虫。
  3. 考虑到所有的物种都在我们的设定范围内,因此,我们在设置动物权利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各种物种间的特异性。
  4. 动物的权利也应该适用于人类,同时,也应该由人类来提出。
  5. 关于动物死亡方式的问题,应该得到重点关注,无论是针对屠宰场,或者旨在对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的猎杀,或者是专业的捕鱼业,我们在设定的时候都要格外注意。我们应该保证给予动物的是一个快速,无痛苦的处死方式。并且处死的理由必须得当,而不能出于类似于仅为了处理掉过多捕捞到的鱼而处死掉的理由。同时,对待有一定危险性的动物也应如此,否则这种猎杀将永无止境。
  6. 一个物种的利益永远大于一个个体的利益。(如果一种植物或者动物濒临灭绝,那么人们应该禁止任何行为去破坏他们的生存条件)。如果产量过大,而决定多余的产量选择出口的方式来进行经济行为,那么一些特定的动物(如母猪或者鲑鱼)应该保有权利不生产或者被捕捞。这种过度生产对待动物自身而言毫无意义。这仅是为了满足人类的自身需要以外的额外要求。

有一些概念不适合作为思考动物权利的基础。

基于以上所提出的第一条原则,我们在考虑制定动物权利的时候应该排除两个方面,动物的内在价值和是否得到尊重。即使这两个方面被广泛接受,但基于这两个方面,是不太可能制定出明确的动物权利。如果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人类应该如何对待动物,我们在和动物相片之时应该采用何种行为方式,那么这两个概念就变得尤其重要。但如若谈到合法性,这两个概念就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试想"女士,我们传唤你出庭是因为你对待你的小狗不够尊重",这一点就不言自明了。当然,我们会很自然的不去做一些让我们自己反感的事,我们会给这些事贴上标签,可以认为他们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比如,当我们看到马戏团里的灰熊或者狮子被迫去做一些表演的时候,我们也许会认为说这种对待动物的方式就是一种不太尊重他们的行为。 同样地的,我们不能强迫人们应该如何对待动物,但我们可以做出评价。 动物自身内在价值这一概念在谈论动物权利的法律性时,也显得不太适合。这一概念可能比较适合于一些稀有物种。这个稀有物种必须得到保护,其内在的价值就是它的稀有性,它的独一无二。基于猪的商业价值,而不是其内在的价值,伺养者们就足以会给它们提供一定的照顾。 以上这些概念太过宽泛,不适合从法律的角度来用作动物权利设置的基础。

动物权利应该基于同一理论,针对所有动物都成立,但同时也应该针对个体物种的差异,而存在特异性

基于上述的第二条基本原则,在针对特定单一物种的时候,我们在讨论动物权利的时候,应该有一定的差异性。但大千世界,动物各种各样,土里爬的蚯蚓,路上走的大象,水里游的各种鱼类,亦或是更广泛存在的各式昆虫。这些都是动物。因此,针对动物的权利,存在差异性的前提是,其根基必须首先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涉及的条件要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物种。 这些要可以是:
  • 动物食物的充足:肉类(针对肉食性动物)或者草食性动物的食物;
  • 他们的存在对于人类的健康及对公众是否有威胁.
  • 每种动物生存所需要的生态空间.
首先,动物们应该拥有合法的权宜去行使他们的自然天性,哪怕他们被认为是有危险性的,我们可以限制他们的行为,但他们的这种合法性却不应该被剥夺。 陆生性动物们不应该生活在水中。鲸需要的不仅仅是个游泳池大小的栖息地。同时,将狼安置于人类和牲畜的日常生存环境中也是错误的。 牲畜应该得到妥善的照顾,而野生动物,也应该保持它们的野生性,不应该去给野生动物喂食。 为抵制生态"污染和退化"或者"栖息地改变"或者"保护"而采取的所有的措施,如射杀食肉动物,引进病菌,这些做法都是多余的.

其它方面及总结

当我们讨论类似动物的福利,他们的智力,感情或是本能的问题时,我们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是很难归纳出一定的条例作为判断依据的。如果"鱼有感觉吗?"或者是"猪或者宠物会感到无聊吗?"针对类似的问题,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些方面也不能作为法律角度设置动物权利时候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却不可以忽视这些方面的问题。
根据荷兰的法案,虐待动物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然而法案中却忽视掉了一些隐性的虐待动物的行为,比如极度限制动物活动的范围。忽视动物的天性其实就是破坏动物的权益。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就是源于Jeremy Bentham。他的主要观点就是"动物能够承受任何程度的不适吗?"如果他们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动物也应该像人类一样,得到足够的重视。但这并不一是作为给予动物权力的理由。
与天性无关 与天性有关
与动物权利无关 动物的自身内在价值, 食用性,人对动物的热爱,可爱的外观,智力,人与动物间的回忆, 动物的情感,动物的痛感,或者情绪
与动物权利有关 对动物的尊重,平等性,权益 自身,附合自然属性的行为
是否可以设想出一个另人满意的基本法则,可以充分被利用? 有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对动物采取同样的人权原则,即自由的权利. 例如,农场动物福利协会就明文规定农场的动物有五个形式的自由(饥饿,干渴和营养不良的自由;恐惧和痛苦的自由;物理温度不适的自由;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和表达正常模式行为的自由). 自由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如果要给自由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对自由的否认。要给自由的开始和结束制定明确的界限,否则概念是行不通的。为了在实际操作上体现自由的概念,最好的是观察所有情况下,阻挠动物的,不让他们有自由。 设置限制对于人类和动物都是适用的,因此它是一个强大的概念。我们可以考虑的最低标准给动物自由,和界限(如围栏). 自由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它必须要与动物权利有关的义务的限制。通过维护这些权利,动物可以保留,以自己的方式解释自由,按照其先天的性质自由地行使行为。动物要怎么以他们各自的行为来行使自由与动物权利的基本原则没有关系。 对于野生动物而言,只要没有人类干扰,且外界资源能维持自然平衡, 就已足够. 对于家畜或农业动物来说, 重要的是能确保他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行使其自然行为. 此外,动物自由也体现在动物自身安全的权利:对动物没有人身伤害:如切喙,仔猪阉割,基因工程(留下好基因)或极端不健康的养殖形式)(例如以剖腹产手术制造双肌肉小腿).
在不侵犯其自由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可与动物设定的的界限是:
  • 杀菌以及为达到控制生育的目的对宠物阉割. 对公的和母的牲畜分开安置住处.
  • 草场建围栏与高速公路划分开来.
  • 巨大痛苦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和流产手术,类似人类的痛苦,患者无法表达自己.
动物研究应侧重于定义为每个动物物种的界限。考虑动物时,我们应该从自由的原则,使我们能更充分的对待与尊重动物. 这个概念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就是它直接的可控性。如果我们把动物放在它的自由受到阻碍的环境下,这会花费一点时间来断定一个动物自由是否正在侵犯。相比之下,其他所有概念的只能建立长时间的观察后才有断定. 自由概念的一个重大意义在于, ,它能被那些原则上不同意最终后果的人们所使用. 例如一个人可能认为,饲养宠物就剥夺了他们作为动物的自由。但是他也可以和其他的喜欢宠物的人商量,怎么创造合适的环境来养好宠物. 在共同的协商和让步中增强概念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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